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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工守則:
澎湖縣文化局義務服務人員辦事要點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積極配合文化局推展各項藝文活動,加強義務服務績效暨增強義務 人員情感,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隊定名為“澎湖縣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簡稱文化義工)。 第三條:本義服工作自七十年十月開辦,並自八十年十一月正式組成服務隊,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本隊秉承文化局局長,秘書,主管業務組長及承辦人員之指示與監督。 第五條:凡經文化局甄選,訓練合格,發給聘書之義務服務人員,皆為本隊之當然隊員。 第六條:為處理本隊隊務工作,置幹部若干人,其名稱與職掌如左: 一.隊長一人,秉承文化局業務相關人員之指示綜理隊務工作。 二.副隊長二名,秉承隊長指示襄助處理隊務工作。 三.隊務幹部五名,分掌(一)行政(二)總務(三)活動(四)公關(五)研修事宜 四.聯絡小組: 為便於分工與聯繫,依服務項目設聯絡小組,每小組設小組長一人,由組員亙選之並接受隊務幹部之指示,協助處理各小組工作。 五.本隊幹部任期均為一年,隊長由隊員亙選產生,隊長連選得連任一任,副隊長及幹部由隊長遴選之。 第七條:為協助本隊隊務推展及諮詢工作,得由隊長聘請已卸任之隊長或閱歷豐富者為本隊顧問。 第三章 會 議 第八條:“組訓”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每年十一月改選次年幹部。 第九條:“幹部工作月會”於每月上旬召開之。 第十條:“臨時會議”由幹部提請隊長臨時召集之。 第四章 甄選與聘任 第十一條:甄選(每年於一月份及七月份辦理甄選乙次)。 一.資格:
二.遵選程序:
三.見習及考評由隊務幹部負責之。
第十二條:義務服務人員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表現優良且本人願服務者予以續聘,惟出勤差, 服務不佳者,由幹部工作月會研議呈報文化局核備,不再續聘。 第五章 服 務 第十三條:義務服務人員應盡忠職守,依有關規定執行勤務。 第十四條:輪值人員因故缺席者,應自覓“代理人”。 第十五條:出勤務應準時到勤,不遲到早退。 第十六條:每月出勤記錄,由“隊務幹部”負責統計並公佈之。 第十七條:表現績優之義務服務人員,由本隊每年報請文化局或推荐上級表揚 之。(如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義務服務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本隊不得對外行文,凡對內之文件由隊長具名發文。 第二十條:本要點經隊務工作會報討論後,報請文化局局長核可後施行之,其修訂亦同。
澎湖縣文化局表揚績優文化義務服務人員實施要點一宗 旨:為彰揚義務工作人員服務熱忱,激勵服務之士氣,提昇榮譽人及參與感,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澎湖縣文化局義務服務人員。 三遴選標準:凡經文化局授證,並合於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予以獎勵。
四遴選方式:由文化局義務工作人員服務隊受理推薦再由本中心聘請有關人評審決定之。 五遴選名額:(一)勤勞獎:百分之十五 。
六獎勵方法:公開頒獎表揚。(每年定期舉行一次)
七本要點報請澎湖縣政府核備後實施之。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澎湖縣文化局義工隊分組辦法及考核績效實施方式一、 主旨:依據本隊義務服務人員辦事要點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將現有義工隊人員作任務性的分組,使義工隊之任務編排得以合理化、簡單化及公平化。 二、 方式:將全隊人員依志願分為五大組
三、 目的:
四、 計算方式: 以參加以下活動出席之實際時數為依據,全年服務時數需達50小時以上,始可參與敘獎評比及享受義工福利,不足者次年即不列入建議續聘之名單,全年時數超過150小時以上,則建請表揚:
五、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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